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12月2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英文译名为:Branch f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BCFCRS, CAHE.
第三条 本会是从事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由中外合作办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服务决策、指导实践,为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挂靠厦门大学。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办公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理论体系建设和应用研究,为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度等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为中外合作办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和信息服务;受委托开展区域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等专项研究,为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设中外合作办学“中国特色新型智库”。
(三)构建学术交流平台和政府、办学者、专家学者高端对话平台;普及传播知识,引导社会舆论,完善中外合作办学主流话语体系;围绕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参与主办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培养理论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
(四)承接政府转移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职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行业标准的专业研究和应用,发挥第三方监督、监测、评价的作用。
(五)接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规划论证;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法规政策研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评估以及学历学位认证等方面的相关咨询服务。研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行业协调,推动行业自律。
(六)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跨境教育、涉外合作办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科研成果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成果的交流和推广。
(八)编辑、出版、发行中外合作办学书刊和信息资料,建设高质量网站和微信平台等,发布、推广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九)加强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十)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二)愿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和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活动。
(三)在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领域与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可选举连任。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理事长的提名,推举顾问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推举其负责人。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拨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并全额上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办理相关终止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生效。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