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7]456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及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2017年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在办的中外合作本科及以上机构和项目:1.招生有效期截至2017年及以前且未参加过评估;2.批准设立满五年且未参加过评估;3.评估满五年;4.2015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参加再评估。评估对象不包括独立法人大学。